梁锦荣律师2001年开始执业,律所刑事部分管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深耕刑事法律实务多年。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刑事上诉申诉等业务;处理罪名涵盖诈骗类犯罪、经济犯罪、侵犯... 详细>>
律师姓名:梁锦荣律师
手机号码:13823900300
执业律所: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岭国际一期1座a区3楼
票货分离不一定构成虚开,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看有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款项往来和发票内容是否相符。只有合同和走账记录,不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仍可能被认定为虚开。为更好地帮您解决中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推荐的问题,专门整理了这个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实务操作、相关法律、案例等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欢迎直接联系梁锦荣律师。 一、票货分离能定虚开吗 票货分离不能定虚开。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二、怎么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认定条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有合同有走账怎么认定虚开 不同时符合下面的三个条件,仅仅只有合同与款项往来记录,仍然可认定为虚开: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虚开的认定没那么简单,票货分离、有合同有走账这些情形,实践中往往要结合证据一笔一笔去核对。真碰上案子,早点找懂刑事流程的人看看材料,心里会踏实些。梁锦荣律师是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分管主任,2001年开始执业,长期做刑事辩护,熟悉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各环节的办案规则。具体案情不同,处理思路也不一样,建议带着材料当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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