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锦荣律师2001年开始执业,律所刑事部分管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深耕刑事法律实务多年。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刑事上诉申诉等业务;处理罪名涵盖诈骗类犯罪、经济犯罪、侵犯... 详细>>
律师姓名:梁锦荣律师
手机号码:13823900300
执业律所: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岭国际一期1座a区3楼
承办律师:梁锦荣
执业律所: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
专业方向:刑事辩护,专注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5年11月因债务纠纷,受他人指使参与共同非法拘禁被害人,属于多人共同犯罪。案发多年后,黄某在2022年7月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7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家属委托梁锦荣律师介入辩护。案件侦查终结后,于2022年10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依法延长十五日。黄某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察院审查,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不留下犯罪记录。
办案经过
难点一:陈年旧案、多人共同非法拘禁,当事人已被逮捕,辩护难度大
本案系多年前因追索债务引发的共同非法拘禁案件,同案多名人员已经处理完毕,当事人时隔多年才被抓获归案,并且已经被执行逮捕。非法拘禁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罪,逮捕后想要争取不起诉存在较大阻力。梁锦荣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在押当事人,厘清完整案件来龙去脉,区分黄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受指使参与的客观背景,固定坦白、认罪认罚等有利事实,夯实辩护基础。
难点二:细致阅卷,区分各同案人员行为,挖掘法定从宽情节
律师全面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各同案犯地位作用,结合卷宗证据提炼当事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同时结合案件源于民间索债的起因,撰写不起诉专项法律意见,向检察机关论证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条件。
难点三:共同犯罪案件,着重向检察院说明当事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
梁锦荣律师向承办检察官阐述,当事人属于受他人指使参与作案,并非事件发起者,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全程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较低,请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避免当事人背负犯罪前科,对个人就业生活造成持续性负面影响。
难点四:审查起诉期限延长,持续跟进沟通,推动辩护意见被采纳
本案审查起诉期限依法延长,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度,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完整提交辩护意见材料,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交换意见,推动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考量,采纳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黄某实施非法拘禁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黄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犯罪记录。
律师办案复盘
索债型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不起诉辩护标杆案例,办案核心三点:
1、陈年涉众共同犯罪,即便当事人已经被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依然存在争取相对不起诉的辩护空间,坦白、认罪认罚是核心从宽条件;
2、索债类非法拘禁辩护,需要重点区分当事人在团伙当中的地位、是否受人指使、实际参与程度,以此论证主观恶性大小;
3、相对不起诉只是不予追究刑事处罚,行为本身仍被评价为犯罪,警示切勿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手段追索债务。
案外说法
1、即便追索真实合法债务,也不能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否则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2、相对不起诉,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不予向法院提起公诉,不会生成犯罪案底;
3、共同犯罪里受纠集、受指使参与作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筹码;
4、被逮捕不等于必然起诉判刑,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非常关键的窗口期。
承办律师简介
梁锦荣,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辩护,擅长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辩护效果,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罚案件。
律所代表性案例
1、2022 年索债引发非法拘禁共同犯罪案,审查起诉阶段获相对不起诉(本案);
2、2024年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
3、2025年机动车检测站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成功争取缓刑判决;
4、2021 年出纳职务侵占案,辩护纠正指控罪名并争取缓刑判决;
5、2025 年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无犯罪记录。
案件佐证材料示意
拘留逮捕文书、案卷证据材料、不起诉决定书,系索债型非法拘禁共同犯罪获相对不起诉典型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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