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锦荣律师2001年开始执业,律所刑事部分管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深耕刑事法律实务多年。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刑事上诉申诉等业务;处理罪名涵盖诈骗类犯罪、经济犯罪、侵犯... 详细>>
律师姓名:梁锦荣律师
手机号码:13823900300
执业律所: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岭国际一期1座a区3楼
监外执行虽不在监狱服刑,但依然会留下案底。符合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可申请监外执行,不过有案底会影响本人入伍就业,也可能影响子女入党、参军和考公务员。为更好地帮您解决中山有口碑的刑事申诉与再审律师这个问题,专门整理了相关知识、实务操作、法律和案例,希望能帮到您。如果您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欢迎直接联系梁锦荣律师。
一、监外执行有没有案底
监外执行有案底。
监外执行确实会留下案底。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场所服刑,而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这种执行方式是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的措施,但罪犯仍然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会有案底记录。在公安系统内部,这样的案底是可以查出来的。对于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等情况下,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不得隐瞒。
监外执行的影响:
1. 影响记录:监外执行期间的行为表现会被记录在案,可能影响将来的刑事记录查询;
2. 社会评价:监外执行可能会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和信誉,尤其是在求职或信贷等方面;
3. 条件变更:若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导致执行条件的变更,甚至撤销监外执行资格;
4. 未来判决:监外执行期间的行为可能会被作为量刑参考,影响未来可能的判决结果;
5. 权利限制:在监外执行期间,个人的某些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如出行自由等。
综上所述,监外执行会留下案底记录,这对于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等方面有重要影响,需要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监外执行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两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5、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的办理具体如下: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三、有刑事案底的人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有刑事案底的人对子女的影响:
1、会影响孩子的入党、参军、考公务员,入党政审主要考察入党对象本人的政治表现,一般来说,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入党时,政审通不过;
2、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已经服刑完毕的,其子女在公务员政审、选调生政审一般是不会受到影响;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并且正在服刑或者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其子女不能参加公务员、选调生考试;
3、如果直系亲属犯有重大刑事犯罪,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暴力犯罪等,即便是直系亲属服刑完毕,考生也不能报考公务员和选调生考试;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有案底的影响如下:
1、会影响到自身和子女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等的政审;
2、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3、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会留案底的情况如下:
1、受过治安或者刑事处罚;
2、吸毒人员;
3、经常性上访人士,有相似的案情人反馈过有记录案底;
4、经济案件进过看守所,最后检察院没有批捕。
综上所述,有刑事案底的人对子女的影响有会影响孩子的入党、参军、考公务员,入党政审主要考察入党对象本人的政治表现,一般来说,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入党时,政审通不过;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已经服刑完毕的,其子女在公务员政审、选调生政审一般是不会受到影响;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并且正在服刑或者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其子女不能参加公务员、选调生考试;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刑事案件里,一个案底往往牵连着自己和家人的工作、升学和发展,监外执行只是换了服刑地点,责任和记录并不会因此消失。涉及监外执行的条件认定、案底影响,或是申诉、再审这类需要专业判断的问题,情况常常比看上去复杂得多,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梁锦荣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多年,熟悉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所在的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也能提供多方面支持,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帮你分析应对思路。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梁锦荣律师个人官网 粤公网安备44200102446431号(粤ICP备2026135633号)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岭国际一期1座a区3楼
手机:138239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