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锦荣律师2001年开始执业,律所刑事部分管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深耕刑事法律实务多年。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刑事上诉申诉等业务;处理罪名涵盖诈骗类犯罪、经济犯罪、侵犯... 详细>>
律师姓名:梁锦荣律师
手机号码:13823900300
执业律所: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岭国际一期1座a区3楼
自首不是“去了就算”。一般自首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特别自首针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人员,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且只适用行贿、介绍贿赂等特定罪种。投案自首通常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接受审判三个条件,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的还可能免除处罚。为更好地帮您解决中山可靠的刑事律师推荐这个问题,整理了自首认定、量刑影响等专业知识,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联系梁锦荣律师。
一、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如下:
一般自首适用于犯罪后未被限制或剥夺自由权的犯罪分子;特别自首则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一般自首的条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特别自首的条件是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此外,特别自首只适用于法定化的特定罪种,如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
一般自首的条件和效果:
1、条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效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一般自首适用于未被限制自由的犯罪分子,特别自首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并且特别自首只适用于特定的法定罪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投案自首的三个条件
投案自首的三个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发现,或者已经发现犯罪人但未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已实施了犯罪并听候处理的行为;
2、自动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
自动投案的做法:
1、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
2、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
3、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员不会告发者除外。
综上所述,投案自首的三个条件,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发现,或者已经发现犯罪人但未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已实施了犯罪并听候处理的行为;自动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情况下,必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自首成立。自动投案是说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或者虽然司法机关已经知道了相关犯罪事实,但是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再或者是虽然司法机关已经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但是尚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在这种情况下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就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首认定看似简单,实务中自动投案的时间点、供述内容、罪名差异都会影响量刑,特别自首的适用范围也更窄。遇到具体案件,早一点把到案经过、讯问笔录等材料理清,往往比事后争论“算不算自首”更实际。梁锦荣律师长期在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辩护,熟悉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流程,对自首、取保候审等情节的把握有实务经验。每个案件细节不同,是否构成自首、能争取多大从宽,仍需结合证据个别判断,建议带着材料当面咨询,听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梁锦荣律师个人官网 粤公网安备44200102446431号(粤ICP备2026135633号)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岭国际一期1座a区3楼
手机:138239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