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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锦荣律师 梁锦荣律师2001年开始执业,律所刑事部分管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深耕刑事法律实务多年。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刑事上诉申诉等业务;处理罪名涵盖诈骗类犯罪、经济犯罪、侵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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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梁锦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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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罚金怎么交、不交有啥后果?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罚金要到判决法院缴纳,可联系承办法官或持判决书到诉讼费窗口办理。缴纳方式有一次、分期、强制、随时追缴,符合条件可申请减免。期满不缴,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入;有财产随时追缴,服刑期间不缴可能影响减刑、假释。罚金与行政罚款、司法罚款在性质、决定机关、法律依据上不同。为帮您解决问题,整理了专业知识、实务操作、法律和案例。若您在中山需要找有口碑的刑事申诉与再审律师,可联系梁锦荣律师。 一、刑事案件罚金去哪里交 刑事案件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 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因此,罚金的收取由法院来进行。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刑事案件包括以下类型: 1、犯罪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各类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贪污受贿等; 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指在犯罪案件中,因为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 3、刑事执行案件:是指执行刑罚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如监狱、拘留所等地的犯人脱逃、违反监管规定等; 4、刑事申诉案件:是指被判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之前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异议并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赔偿案件:是指被判决人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因错误判决或者错误执行而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条件包括: 1、行为人必须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刑法中规定的刑事犯罪罪名和罪责;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实施的客观行为和结果; 4、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5、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存在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对于判处罚金的刑事案件,罪犯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及时交纳罚金,并且继续履行其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罚金的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的缴纳方法有哪些 一次或分期缴纳:一次缴纳是惯例,分期缴纳是例外; 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法院可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强制其缴纳; 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缴纳; 减少或免除缴纳:即对犯罪人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可以根据其遭受灾祸的轻重情况,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缴纳全部罚金。 三、刑事案件罚款不交有什么影响 刑事案件罚款不交的影响具体如下: 1、罚金在判决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如果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应当强制追缴。如果当时无力缴纳或隐匿财产不予缴纳,法院什么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进行缴纳; 3、罪犯在服刑期间不缴纳罚金的,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或假释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假释。积极执行财产刑的会从宽掌握。 罚款和罚金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的金钱为内容,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财产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机关剥夺行政相对人部分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司法罚款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行政罚款由主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金的缴纳规定具体如下: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说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罚金交到哪里、怎么交、不交会怎样,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往往牵涉执行期限、财产查控、减免事由,以及罚金和罚款的区分。每个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服刑阶段、案件进展都不同,处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论。梁锦荣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熟悉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流程,也办理刑事上诉申诉等业务。若在中山遇到刑事申诉、再审或罚金执行方面的困惑,建议先整理好判决书、执行材料,再向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梁锦荣律师做针对性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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