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锦荣律师2001年开始执业,律所刑事部分管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深耕刑事法律实务多年。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刑事上诉申诉等业务;处理罪名涵盖诈骗类犯罪、经济犯罪、侵犯... 详细>>
律师姓名:梁锦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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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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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构成上要求利用职务便利,把公款挪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想暂时取得公款使用权并打算归还。它和挪用资金罪在主体、客体和对象上有区别。针对中山专业的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推荐需求,整理了相关专业知识、法律和实务内容。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直接联系梁锦荣律师。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将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十分复杂,只能是有自然人才能构成此罪,并且也对自然人的身份作出了要求,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客观要件。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主体要件。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三、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看似只围绕国家工作人员展开,实际认定时会牵涉主体身份、职务便利、款项去向、是否归还以及主观目的等细节。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也常影响罪名和量刑。遇到这类经济犯罪案件,单靠条文很难判断走向,证据梳理和辩护思路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梁锦荣律师长期在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辩护,对经济犯罪案件流程和关键节点较为熟悉,可以根据个案情况提供法律意见。若有需要,可通过该所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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